长春市广播电视局是长春市广播、电视行政主管部门,承担领导、规划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政府职能和组织、领导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的宣传职能。
1、贯彻党的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、政策,把握舆论导向;指导和管理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创作,并协调其题材规划;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改革。
2、研究起草全市广播电视事业管理的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拟定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;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视节目、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;负责用于长春人民广播电台、长春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,并负责内容审核。
3、负责卫星地面接收站的建立审批和办理传送境内、境外电视节目及共用天线、卫星地面接收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;审批建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等业务。
4、管理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工作,制定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,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系统适用于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;根据广播电视产业特点,研究拟定相关的经济政策。
5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、法规和规划,对全市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和管理;指导全市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建设和开发工作,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;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委托,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,指配全市广播电视频率(频道)和功率等技术参数;参与制定全市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。
6、领导长春人民广播电台、长春电视台等直属单位的宣传工作;负责对县(市)广播电视宣传工作、事业建设的指导和检查,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。
7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,组织全市广播电视系统内的交流与协作。
8、组织和举办中国长春电影节。
9、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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